2010年6月,未满周岁的随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克服人员少、条件差等困难,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按照“力度大、质量高、效果好、不出事”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迎难而上,敢于办理难度高、影响大、社会效果好的重特大案件,以务实、硬朗的工作作风投身高检院部署的反渎职侵权大比武、大练兵活动。经周密部署,倾全力于一役,一举查办了一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特大涉农渎职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行政执法人员涉及“三农”的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执法行为,积极落实了党中央保护民生的指导方针。
一、 基本案情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黄平(曾用名刘玉),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殷店分局(下称殷店工商分局)局长(副科级),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郊分局宿舍楼西单元二楼。
犯罪嫌疑人陈红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殷店工商分局副局长兼法制员,分管业务工作,住殷店工商分局宿舍楼。
2010年6月1日,本院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犯罪嫌疑人黄平、陈红军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逮捕犯罪嫌疑人黄平,6月14日执行逮捕,7月16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6月13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红军无逮捕必要而决定不予逮捕,6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9月7日,本院以被告人黄平、陈红军涉嫌滥用职权罪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简要案情
殷店工商分局局长黄平、副局长兼法制员陈红军在任职期间,于2009年7月30日和8月5日,在查处陈学志、叶兵兵(均已判刑)销售假冒伪劣“五得利”麸皮案件中,碍于说情并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送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向上级报告,不向有关部门通报,不扣押、销毁假冒麸皮包装物,不委托检验、鉴定假冒麸皮质量,不没收假冒伪劣麸皮,发现叶兵兵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也不向公安机关移交,弄虚作假改变案件性质,滥用职权,错误决定将查获的假冒伪劣麸皮予以罚款放行,致使大量假冒伪劣麸皮流入殷店镇销售市场,部分假冒伪劣麸皮经殷店镇流入毗邻的广水市吴店镇。菇农使用假冒伪劣麸皮制作香菇菌袋之后,不能正常出菇而绝收,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经殷店镇政府调查、统计、核实及我院查证,假冒伪劣麸皮给两镇菇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7万余元,其中:殷店镇902户菇农误买假冒伪劣麸皮15746包,配制香菇菌袋袋料1705677袋,经随县物价局鉴定,2009年秋栽袋料香菇生产成本为4.3元/袋,直接经济损失733.441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约2000万元。叶兵兵被殷店工商分局查获罚款放行后,又通过雷秀林(已判刑)贩卖假冒伪劣麸皮3700余包,其中销往吴店镇2194包,给吴店镇菇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4.342万元。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殷店镇菇农自2009年10月21日开始,多次到镇政府上访;2009年12月17日、19日,吴爱华等10余名菇农先后到县政府、省政府上访;2009年12月28日,郝义山等100余名菇农到随州市委、市政府上访;2010年1月12日,杨从付、郝义山等13人代表148名菇农进京上访;吴店镇70余户菇农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集团诉讼。群体上访和集团诉讼等行为,使各级政府的形象蒙受损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假冒伪劣麸皮问题暴露后,黄平、陈红军毁灭证据、制作虚假文书,企图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责任。
二、初查和立案侦查中的工作亮点
(一)敏锐捕捉线索,深入剖析研判
2009年末,殷店镇及周边地区大批香菇种植户因为误买假冒伪劣麸皮而导致香菇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千万元,部分菇农因此相继到县、市、省及北京群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我局敏锐意识到,大批菇农误买假冒伪劣农资,很可能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有关,很可能涉及渎职犯罪,因而予以密切关注。2010年3月,陈学志、叶兵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移送我院审查逮捕。我局及时与侦监部门沟通,查阅案卷发现,陈、叶二人于2009年7月底8月初销售假冒伪劣麸皮被殷店工商分局查扣,罚款放行后,继续大量销售假冒伪劣麸皮的事实成立。
掌握这一线索后,我局分析研判认为:1、有较强的真实性。该线索来源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且是否存在被查扣后罚款放行之情形,不影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认定。2、有较高的价值性。殷店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其行为即与假冒伪劣麸皮大量流入、造成菇农重大经济损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案的可能性较大。3、有较好的可查性。假冒麸皮被查扣,罚款放行后又进入流通领域,被处罚者变本加厉继续售假,相关知情人应该较多,证据较易收集固定;售假者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便于秘密初查。
(二)突出初查重点,锁定关键证据
找准重点,抓住关键,谋定后动,才能取得初查工作的主动权,达到预期的目的。
麸皮用作袋料香菇辅料,属于农业生产资料范畴,其产品质量,工商、质监、农业三个部门均有监管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为排除例外,我局收集工商、质监、农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数百部,反复研究并多次咨询相关部门,最终确认销售环节麸皮质量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监管。
“五得利”是一家小麦加工企业,其主产品“五得利”面粉系注册商标,付产品“五得利”麸皮系非注册商标。工商部门处理陈学志、叶兵兵销售假冒伪劣“五得利”麸皮行政案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属于本级处理范围的,应当向上级报告。属于本级处理范围的,对假冒包装物应当扣押、销毁;对假冒产品应当予以没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合格的予以拍卖,质量不合格的予以销毁,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殷店工商分局行政案卷载明:处罚陈学志的案由是超范围经营,处罚叶兵兵的案由是无证经营。情况果真如此吗?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监管主体,适用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等重点问题厘清了,案件的关节点也就显现出来了——殷店工商分局有关责任人员是否明知或者应当明知陈学志、叶兵兵销售的是假冒“五得利”麸皮?案卷材料是否人为造假?雷秀林无意中一句“五得利”派人到殷店镇打过假为办案人员指明了方向。后经查证,陈学志一案确系“五得利”销售主管赵强现场举报查获,随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记录予以印证;殷店工商分局陈学志、叶兵兵行政案卷系黄平、陈红军伪造。
锁定关键证据,为启动立案程序,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并迅速突破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巧施侦查谋略,化解干扰阻力
初查中,强调瞒天过海,避免打草惊蛇。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方法隐蔽初查意图,在犯罪嫌疑人察觉被调查之前、在说情干扰之前就获得关键证据。如以侦监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的名义,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叶兵兵、陈学志、雷秀林,摸清了殷店工商分局处理叶兵兵、陈学志两起假冒伪劣麸皮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公诉部门核实证据的名义,积极寻求殷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确定了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
立案后,用活强制措施,力求速战速决。经验表明,反渎案件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过于谨慎,往往容易陷于办案周期长,大案查小,小案查了,久拖不决的怪圈。我局发现黄平、陈红军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后,及时提请依法对其二人予以拘留,并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办案人员赴河北省大名县调查取证时,“五得利”公司有关人员见到拘留文书后,顾虑全消,积极配合。果断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有利于震慑犯罪嫌疑人,促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避免其调动社会关系说情干扰或者串供毁证等风险。同时,也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扫清了障碍,铺平了道路。
取证时,讲究方式方法,注重维稳工作。根据“6W”调查法,我局从六个方面调查取证:“是什么人”,调查该工商分局责任人黄平、陈红军个人任职情况,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什么责”,调查黄平、陈红军有哪些职责义务;“履什么职”,调查黄平、陈红军的执法行为履行了哪些职责;“违什么规”,对照黄平、陈红军职责义务和履职行为调查违反了哪些职责义务规定,有哪些渎职行为;“结什么果”,调查黄平、陈红军的违背职责义务规定的渎职行为产生了什么后果;“徇什么私”,调查黄平、陈红军在执法过程中有什么徇私舞弊行为。针对一些单位和领导担心刚刚平息的菇农埋怨情绪被重新激起的顾虑,在找部分菇农调取“结什么果”的证据时,我们对询问对象、时间、地点、方法的选择等均作了周密安排,既抓调查取证,又作解释说服,使查办渎职案件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双赢。
三、侦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处理
(一)坚持原则,灵活办案,化解办案阻力
渎职案件与贪污贿赂案件相比,说情风更盛,阻力更大。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许多方面的说情,甚至还有某些领导的不理解、不支持,给我们办案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干扰和压力。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我局从四个方面来化解:一是坚持办案原则。在工作中,反复强调职业精神,严格做到依法、依程序,规范安全办案;在生活中,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行为准则,做到自身干净、坚定。二是积极争取多方面尤其是上级领导的支持。在办案过程中,我局主要负责同志积极向检察长和上级院领导汇报工作,并通过上级领导适时向县委主要领导和市政法委领导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取得一定的主动权。三是注意侦查保密工作。我局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方法隐蔽调查意图,在犯罪嫌疑人发觉被调查之前、在说情干扰之前就获得关键证据,在立案调查阶段也十分注意保密工作,做到不走漏风声。四是紧扣时效、合理规划、快速侦查。我局周密安排调查取证工作的重点和顺序,克服人少事多的困难,加班加点,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各种证据,有效的减少了可能出现的“跑风漏气”,从而减少干扰、阻力和反侦察行为。
(二)强化专业执法法律法律规学习,外行变内行,破解犯罪嫌疑人设计的专业保护罩
工商行政管理涉及面广,执法专业性强且与许多其他部门执法交叉,作为执法依据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数以千计,而且经常性的修改变动。对于平时较少接触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执法的干警来说,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业务活动还比较陌生。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黄平、陈红军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借办案干警不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之机,精心设计专业性陷阱,在申辩中以貌似合理有据的辩解,混淆原案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妄图误导我们对其责任的认定,从而推卸自己的罪责。但是我局办案干警在初查和侦查的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收集、熟悉相关的业务规定:对于公开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通过网上搜索,学习相关教学视频;对于一些公开途径不便收集或者收集不到的内部规定,我们向殷店工商分局的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工商分局调取;为防止遗漏,我们还从与工商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相邻监管部门,例如农业部门等,获取专业化的规定和业务指导。
正是由于我局干警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认真的学习了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执法制度,明确的确认其所在单位的职能和所处岗位的职责要求,才能够突破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的专业保护罩,免受其业务上的干扰和误导,达到迅速的突破案件。例如犯罪嫌疑人黄平、陈红军辩称麸皮用于饲料或者用于香菇栽培,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应该归农业部门监管其质量问题,本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经本局调查确认:首先、殷店镇作为香菇产区,香菇种植期间市场上销售的麸皮主要作为香菇菌袋袋料用途,按照以上两部法规,既不是用作饲料,也不是食用菌菌种或者用于生产食用菌菌种的辅助物,不属于以上两部法规规定范畴。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有关于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才属于农业部门监管范畴,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处罚。第三、根据湖北省工商局编写《工商所指南》,对农资商品市场的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作为香菇菌袋袋料用途的麸皮,并不属于工商部门农资商品质量监管的例外。所以,犯罪嫌疑人黄平、陈红军关于所查处的麸皮质量问题监管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辩称不成立。
(三)以开阔的眼界关注社会影响,在办案中注重维稳工作
在本案的初查过程中,我局发现,由于大量的菇农受害,而且有些菇农失去的几乎是全部家庭收入,菇农们经常向所在镇、县、市,甚至到省政府和中央群访,要求政府赔偿。受害菇农的群访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当地政府的的正常工作,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而在我院立案侦查该案之后,正值临近我市大型活动“炎帝神农寻根节”开幕,中央及我省有关领导将来随县视察参观,社会维稳工作压力比较大。我局认为,这个案子即要办好,又要兼顾社会维稳工作,积极化解潜在矛盾。首先、在“炎帝神农寻根节”活动结束之前,我局根据检察长的指示,暂时不到殷店去进行侦查行动,不向菇农及麸皮销售商询问,以防止有人向受损菇农传递错误信息,引起受损菇农再次上访。其次、在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中,做好保密工作,对于虽然不影响案件侦查,但公开后可能不利于维稳工作的情况严格保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协助当地政府摸清维稳情报信息。第三、在办案的同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进行维稳工作,对接触到的曾经上访过的菇农经行规劝、教育,向其宣传、解释当地政府解决问题的政策,表明司法机关的决心,引导受损菇农使用法律手段维权,争取受害菇农的理解。例如:进京上访的菇农陈远祥,经过我们说服,其朴实地说:现在检察机关对不管老百姓的机关人员查处了,对制假、售假的打击了,说明损害农民利益还是有人管的,尽管我的损失2万多元,只赔了1千元,我也知足了,再也不上访了。群众的气平了,政府部门也轻松了,一政府负责人感慨地说:群众的诉求合理,损失又那么大,单凭我们之力一时难平民愤,检察机关的介入,给我们减轻巨大的压力。得益于综合考虑社会影响、谨慎办案,在我局立案侦查期间,当地没有出现一起受害菇农上访事件,社会维稳工作呈现良好局面。
四、本案的行业性思考
通过本案的办理,我们认识到,农村市场上的商品质量监管,尤其是农资商品的质量监管,是产品质量监管的薄弱环节。首先、农村地区地域广阔,市场分散,甚至有些交易行为没有固定的交易地点;其次、许多农民缺少对农资商品质量的鉴别能力,往往只凭习惯或者他人介绍购买农资产品。一旦不法分子将假冒伪劣农资贩卖到农村地区,就很容易造成大量农民受害的严重后果。这就给我们的农资商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一旦控制不严、监管不力,很容易出现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恶性事件发生。根据目前的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对农资市场负有质量监管责任的主体有三家,分别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流通领域内商品质量,农业部门负责监管特定的部分商品质量。三者在农资商品质量监管上形成交叉管理,出现有利益时争着管,无利益时都不管。比如:香菇不出菇伊始,要请专家鉴定、要化验时,就相互推诿,问题出现后,各自均不想承担责任。另外,在基层乡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质量监督部门并没有分支机构,农村地区农资质量监管是否有效,实际上主要就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及监管的效果好坏。
我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之所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大量菇农经济受损、大范围内恶劣社会影响,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工商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二是部分工商执法人员工作责任感不强,单位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三是监督制约机制运转不灵,缺乏监督制约措施。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过去那种收费、罚款的管理模式,在部分执法人员的理念中根深蒂固,监管、服务新的管理新模式理念还未形成。这几个方面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我们重视。
对于以上工商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预防:一、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合力,实行信息共享。二是建立防控体系,坚持惩防结合,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案件的发生。三是加强检察机关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的严重性。